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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贸的收款知识

发布日期:2020-04-21 16:12:38 点击:2

做过外贸的都知道,传统常用的收汇方式有T/T、D/P、D/A、O/A、L/C等,近些年也有一些非传统的支付方式出现,比如Paypal、信用卡支付、Escrow等。选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承担的风险不同。但是风险是恒定的: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多,则进口商承担的风险较低;反之亦然。所以出口商一定要选择比较合适的收汇方式才可以有效避免收汇风险。

多种支付方式结合

绝大多数的出口商都比较熟悉T/T这种外贸中使用最多的结汇方式。想提醒大家的是,同一笔贸易中不是只可以使用一种收汇方式,很多时候大家可以使用一种以上的结汇方式,比如30%的货款前T/T,剩余的货款采用D/P来收汇,这种我们称之为mixed payment。这种mixed payment在外贸出口中使用也非常广泛。一句话,所有你知道的支付方式在一次贸易中都可以使用,关键是你能否和你的买家达成一致。不要小看这种mixed payment,很多时候多种支付方式结合可以有效地避免收汇风险。

一、T/T

T/T几乎是每个外贸业务员都知道的支付方式,也是大家使用最多的、最愿意使用的。为什么呢?因为这种结汇方式操作最简单,费用最低,速度最快,对出口单证没有任何要求。但是T/T也有前T/T、即期T/T、后T/T,相信大家对这三种T/T 的风险和好处都能理解。

在此提醒各位出口商,只要货物上了船,风险就开始存在了,此时没有收到全款的,风险都会比较高。

很多出口商喜欢采用一部分货款前T/T,余款见提单副本付款的结算方式,其实这种结算方式风险比较高,只要货物上了船,基本就不太可控,即使货物退运也要付出很高的代价。

黑心的买家可以不要货或以最近现金周转不灵暂时没有钱为理由,逼迫你降价、打折。没有经验的出口商基本会就范,本来赚钱的生意做到惨亏。

验证水单有必要。不少出口商,在买家T/T货款以后喜欢向买家索要汇款水单,这是一个很好的习惯,但是拿到水单却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其实很多国家的汇款水单从表面根本看不出是真是假,所以需要我们想办法去验证这个汇款水单。如何知道买家是否汇款了呢,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请我们的银行向清算行查询,当然,这个一般是要收费的,如果你很急,不妨试一试(也有不少银行不愿意帮你查,因为有点小麻烦)。

T/T风险防范

出口商在使用T/T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没有收到全款的时候尽量控制货权,也就是尽量使用CIF、CPT、CIP或者CFR这些贸易术语,可以更好地控制货代和货权。一旦买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汇到货款,及时想办法处理。第二、在拿到买家的汇款水单后先核对自己的账户名和账户是否一致,如果在一定的时间货款没有到账一定要尽快请我们的银行去清算行核实该笔汇款是否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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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P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收汇方式D/P。这种收汇方式常见于印度、非洲和少部分欧美国家。

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一般不太喜欢D/P这种支付方式,认为比较不太靠谱,安全系数比较低。到底安全还是不安全,大家要搞清楚什么是D/P才可以。D/P是付款交单(银行托收),买方只有付清款项,才能从银行拿到单据。

从D/P的定义来看,有两个方面决定了这种收汇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是否安全。

第一、你所交给银行托收的单据。单据是否重要决定了买家是否会去银行付款赎单。假如单据很重要,比如里面有代表货权的提单,那么相对来讲是比较安全的。因为买家不付款就拿不到提单,不能提货,货权依然在我们掌控之中。如果你托收的单据里面的运输单据不是提单,而是运单,不代表货权,也就意味着买家即使不付款赎单,也可以提到货,那么就会比较危险。没有信用的买家可能会选择不去赎单,直接提货。所以安全不安全跟支付方式有一定的关系,同时跟你选择的运输单据也有很重要的关系。建议出口商尽量选择可以控制货权的运输单据,也就是提单。只有使用提单才能有效的避免买家绕过出口商提货这种事情发生。

第二、银行是否按照规则操作。我们出口方把要托收的单据交给我方托收行,托收行会出具交单面函,指示代收行如何操作。在D/P项下,代收行必须要收到货款后才能根据指示放单。所以代收行是否按照规则行事也是至关重要的。而我们出口商在采用D/P这种结算方式收汇时,风险往往就出在这个代收行上。

一般我们说D/P都是讲的即期,还有一种叫D/P远期。其实从操作上来说D/P即期和远期没有太大区别,都是买方付款,代收行给买家单据,这个是D/P的本质。只是D/P远期买家可以晚点去付款赎单。国际商会制订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第7 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中注明商业单据凭付款交付,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由此可见国际商会虽然不鼓励远期付款交单,但并未完全否定这种支付方式的存在。

作为一项国际惯例,URC522 并不具有强制性,根据URC522第1条a款,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或法规有抵触,则URC522 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法国、西班牙、瑞士、秘鲁、玻利维亚、芬兰、伊朗等国法律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处理,只要进口商在远期汇票上进行承兑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出口商亦即丧失货权,如果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由于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一些法律没有明确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的国家,一些代收行收到远付款交单的托收单据以后,会发函要求托收行更改托收指示,比如改成即期付款交单,或者承兑交单,不然他们将按当地银行习惯做法视作承兑交单。而这些代收行,通常会在与托收行的业务协议中约定当地银行的习惯做法免责。如拉美的大多数国家。

综上所述,选择D/P这种结算方式一定要控制好风险,首先要选择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提单,其次最好是先明确下来代收行,选择历史悠久,信用较好的代收行来托收,这样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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