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签署《鹿特丹规则》须谨慎考虑
发布日期:2010-07-14 07:41:21 点击:99商务部:签署《鹿特丹规则》须谨慎考虑
2010-07-14 01:42:00 来源: 北京商报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商报讯 (记者 苏玲)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鹿特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是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后第四个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作为海运和贸易大国,中国是否签署《规则》一直备受关注。记者昨日获悉,目前商务部条法司正在就《规则》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开展专题研究,商务部条法司外贸处处长胡盛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签署《规则》须谨慎考虑,实现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路途还很遥远。
《规则》正式名称为《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体现了海上货运国际立法的趋势,不仅提高了海运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也涵盖了港口营运商。目前,已有美、法等21个国家签署《规则》,按规定,《规则》会在20个国家递交批准书的1年后生效,但截至目前,中国、日本、德国、英国等航贸大国均未签署。
分析人士认为,国际公约是各国博弈的产物,是否签署《规则》应以国家经济利益为依据。胡盛涛介绍,商务部正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针对《规则》对我国外贸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应对《规则》适用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据了解,《规则》对承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这些条款实施,对海上运输安全有积极意义,也能更好地维护货主的利益。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航运企业发展水平不一,虽有世界500强巨头,但更多的是中小企业,以目前的管理和技术水平而言,如果实施《规则》,中小企业承担的责任将会很大。
此次商务部着手评估,是否意味着未雨绸缪,为签署《规则》做准备?对此,胡盛涛未做明确表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表示,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担忧,一是船运公司对《规则》中“提高责任赔偿额”存在异议;另一方面,《规则》不仅适用于海运,还延伸到装卸、陆运等相关行业,一旦生效,可能会加重航运业的负担,增加货主间协调的成本。“利弊权衡是我国保持谨慎态度的原因。”
对于普遍反对签署《规则》的看法,莫世健表示不赞同,“应该签署《规则》,加入公约的趋势是挡不住的”。莫世健说,我国的《海商法》糅合了几个规则,并没有按照任何一个现成公约制定,签署《规则》可以填补现有空白。
莫世健同时指出,承运人和货主是博弈共同体,《规则》倾向于任何一方都不利于共同发展。“虽然目前存在一定弊端,但从长远来看,一定有新的协调方式使双方找到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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