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人大颁布地方性法规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
发布日期:2010-07-07 21:04:51 点击:140 (四)给予用地、用电等其他具体促进政策。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地在地方性法规中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些促进政策。一是给予用地政策优惠。辽宁、山东、湖北、湖南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兴办加工企业或者生产需要的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二是给予供水、供电政策扶持。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或用电按照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执行。三是给予市场准入、物流、外贸政策扶持。黑龙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湖南规定为具备条件从事对外贸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辽宁、湖南规定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和举办的各类产品展销会、洽谈会以及跨区运输,减免通行费;辽宁、黑龙江还规定,连锁超市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运储、价格及减免摊位费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四是明确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不收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不收工商登记费用基础上,辽宁、江苏、山东、湖南还规定,税务登记也不收费。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山东规定免收办证费用,辽宁规定免收年检费,黑龙江规定只收取技术服务费和代码工本费,并可以适当减免。此外,湖南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江苏规定该省设立的各类行政性规费应当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缴或减缴的优惠。
本文关键字:外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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